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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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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怎麼規定?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怎麼規定?

現在協議離婚需要30天的離婚冷靜期。按照現在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由於感情問題申請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請求時需要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改變注意不願意離婚,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冷靜期屆滿不再提出離婚,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透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好處和弊端有哪些?

1、離婚冷靜期的好處

好處就是說夫妻倆人可以有一個月時間冷靜下來思考,如果其中一方不想離婚,那透過30天可以極力去挽回對方,說不定兩人就會重歸於好。

2、離婚冷靜期的缺點

(1)不是所有人都適合離婚冷靜期的,可能有些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每次見面就吵架心,心裏已經很憔悴的情況下,再遇上一個月冷靜期,可能會火上澆油,心情會非常不爽。

(2)另外如果夫妻兩人當中其中一方有家暴行爲,那麼透過一個月冷靜期受到的傷害可能會更嚴重,情況嚴重的可能還會導致悲劇發生,這種情況也應該考慮進去。

(3)還有如果有離婚冷靜期,那麼法院那邊可能就比較忙了,因爲絕大多數人都會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無緣無故增多壓力。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中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要求,是《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離婚的冷靜期設定的時間是30天的時間,經過離婚冷靜期之後,如果一方堅持選擇離婚,打算透過起訴的方式來解除夫妻關係的話,法律上完全是可以的,這種制度主要還是爲了防止因爲一時衝動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