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離婚證需要的證件有什麼
補離婚證需要的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一人起訴離婚一般需要什麼證件
在我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如下證件: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子女出生證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供子女的身份資訊材料等。
訴訟離婚的手續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離婚主要有這幾個法律後果: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撫養的話,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
3、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離婚後的子女關係:
(1)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爲其監護人,關於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確定:
①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②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異地離婚的需要的手續有什麼
異地離婚的手續辦理如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選擇了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好,並寫一份離婚協議書。
(二)雙方親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三)經過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四)三十天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一方寫好起訴狀然後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
(四)進行調解,如果在庭前調解的環節調解成功了,則法院不再安排開庭審理。
(五)調解失敗的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六)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補離婚證需要的證件有什麼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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