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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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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信託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遺囑信託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遺囑信託執行程序具體如下:

1、遺囑的鑑定

首先鑑定遺囑的真僞;其次,要驗證遺囑人是否死亡,一般應無問題,然而有時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牽涉法律問題,所以應用真接證實法和推定證實法予以證實。只有遺囑人死亡確定,遺囑纔開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遺產

信託機構的第二步職責,應是在短期內收集死者的遺產。首先調查瞭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壽保險。其次調查瞭解死者的債權情況。

3、編制遺產清冊和暫管遺產

信託機構爲委託人收畢遺產後,應隨即詳列財產細目並按市場價格估計其數值,編制出遺產清冊,交付受益人(包括繼續人和受遺贈人等)及有關公正的第三者。

4、代結清稅款和債務

執行遺囑信託業務,信託公司的第四職責也是業務處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應負擔的捐稅和交付應清理的遺囑人生前所發生的各種債務。其順序當然是先交國家的賦稅,然後清償被繼續人的債務。

5、交付遺贈。

6、分割遺產

信託機構作爲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完成上述各種手續後,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

二、什麼情形下遺囑信託會終止執行?

1、執行遺囑信託在執行遺囑中規定的各項事務已經完成,則信託關係即告終止,信託機構的責任自行解除。

不過,法律一般都規定了終止信託須履行一定的手續。如果執行遺囑信託契約、或命令中另有訂定,雖然規定的事務已經完成,則仍需依契約或命令的規定行事,或進行或終止。如果在執行遺囑中發生特別情形,可由信託機構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繼承人、受遺人)、原委託人(親屬會議)提出,經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許,隨時解散信託,信託就宣告終止。

2、執行遺囑信託的成立。執行遺囑信託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遺囑人以遺囑指定信託機構爲遺囑執行人;

(2)遺囑人委託他人指定信託機構爲遺囑執行人;

(3)遺囑上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由親屬會議選定信託機構爲遺囑執行人;

(4)遺囑上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信託機構爲遺囑執行人。

(5)信託關係因遺囑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遺囑視同信託契約,有同樣的效力。信託關係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視同信託契約,有同樣的效力。信託關係由親屬會議選定信託機構而成立的,須由親屬會議委託人與信託機構(執行人)商訂契約,以便共同遵守。這種契約叫執行遺囑信託契約。如已有遺囑或命令的指定或選定,爲便於信託事務的順利進行,也可另行附立一個信託契約作爲其補充,但該契約不得與遺囑或命令發生牴觸。

名下有合法財產的公民,在訂立有效遺囑之後,可以委託信託機構爲遺囑執行人,執行人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在遺囑訂立者死亡之後,信託機構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執行遺囑。根據規定,遺囑在被執行之前,需要先鑑定遺囑是否已經滿足了形式、實質要件,以確定遺囑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