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夫妻倆結婚半年彩禮還給不給?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09W)

夫妻倆結婚半年彩禮還給不給?

一、夫妻倆結婚半年彩禮還給不給?

可以給,可以不給,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在結婚的時候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彩禮,由此可知不管結婚多久,男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向女方支付彩禮。

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離婚後不予退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夫妻倆結婚半年是否給彩禮,是由男方自行決定的,已經在民政機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共同在一起生活的,離婚之時,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期間超過兩年以上,並且在同居時有子女的,分手之後不需要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