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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09W)

一、保險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共同財產的規定是在通常情況之下,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保險,基本上保險利益是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的。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並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爲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爲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爲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爲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後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二、妻子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妻子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後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新《民法典》中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基本工資部分,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福利、獎金、補貼,還包裹年薪股份期權等工資性質的收入。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有非常確切規定的,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財產方面的收益,基本上都是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的財產,至於保險方面的一些利益是否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嚴格的按照保險的內容來進行區別對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