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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其中一方辦信用卡借款屬於夫妻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7.99K)

夫妻其中一方辦理信用卡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具體情況定,如果信用卡是一方婚前辦理,那麼信用卡借款就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信用卡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辦理的,那麼信用卡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其中一方辦信用卡借款屬於夫妻財產嗎?

具體情形如下: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上述第一條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爲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其中一方的卡債,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夫妻承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爲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6、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爲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7、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爲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8、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爲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如果信用卡中的借款是夫妻雙方共同借的,則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欠債還款也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或者婚前信用卡借款債務的,屬於個人財產及債務,另一方不需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