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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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買的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的個人財富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一切的財富,詳細分爲六類: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富,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肉體損失賠償金等;
3.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商定歸一方個人一切的財富;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一切的財富,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夫妻共同財富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詳細分爲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富;
3.從事消費、運營所得的收益;
4.學問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富,但遺言肯定指明歸一方一切的除外;
6.結婚前買的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因贈與得到的財富,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一切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富,如夫妻一方偶爾中獎所得的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