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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彩禮離婚返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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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彩禮離婚返還多少

離婚關於有10萬元的彩禮返還,其實是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要求要返回多少,如果給彩禮的那一方,有證據表明,因爲彩禮的問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 那麼在請求離婚的時候,法院會判決對方退還全部的彩禮。

法院對於那些因爲彩禮問題發生糾紛的問題,做出了司法方面的解釋

如果說當事人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當初按照習俗所給付的財力的話,屬於以下的幾種情形,法院是應當對其行爲給予支援的:

第一種情形是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種情形是雙方確實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卻沒有生活在一起的;

第三種情形在結婚至親因爲要給彩禮,而造成給付方生活出現困難的。

第二、三種情形,應該是以雙方要離婚爲條件。

如果一方確實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當初爲了給付彩禮,而使得自己生活出現困難,現在雙方離婚,而對法院提出請求,判決對方退還出彩禮錢的,法院應該要判決對方當事人將彩禮錢全額退還出來。

對於在結婚之前一方借款購買了房屋等財產,在婚後轉爲了夫妻間的共同財產的,並且在爲了購買相應財產的時候,造成了對方生活困難的,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一方酌情返還,對那些已經取得的財產,無法判定其究竟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照贈與來處理。

關於離婚的時候,彩禮錢能否被要回,其更加詳細的解釋如下:

第一種情形一般多指的是男女雙方在訂婚的時候便付了彩禮,甚至是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是還沒有到民政局裏邊去領取自己結婚證的情況,訂婚只是一種民間的習俗,不等於二者在法律上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所以這種情形下,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第二種情形的意思其實是,在一方收到了彩禮之後,並沒有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下,彩禮一般不會發生消耗,所以給付的那一方只有付出,並沒有受到益處,所以也是應該返還的。

而第三種情況,婚前爲了給付彩禮而導致其生活出現困難,這一標準其實是難以判定的,也正是因爲缺乏了具體的標準,所以審判人員在審判的過程當中,不敢輕易就認定其生活出現了困難,而且一般能證明其出現了困難的都是當事人的親屬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所以其證明的力度也是不夠的。

一般在沒有領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要回彩禮的;但是如果雙方已經領了結婚證,卻不離婚或者說不是真正要離婚的話,是不能要求一方退還所有或者部分的彩禮的,即使一方的家庭生活出現了困難,通常也不能要回。

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退還彩禮,是需要給出一定的證據的:

第一是要有能夠證明雙方當時確實已經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了。平時雙方的短信、微信都能成爲證據,或者是已經舉行了的訂婚儀式、婚紗照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確實有談婚論嫁這一方面的意向。

第二是要有證明給付方確實給了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產的證據。如果是透過銀行轉賬而支付的禮金,需要提供銀行裏轉賬的明細,如果是購買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也需要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

第三是要證明給付彩禮這一行爲確實是當地的風俗習慣。比如當地所在的村委會主任、村長等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作爲給付方的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