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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財產公證後能否改?

財產分割 閱讀(2.38W)

在我國夫妻財產公證後能否改?

一、在我國夫妻財產公證後能否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3、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4、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夫妻財產公正的好處

1、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裏,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正是因爲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爲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爲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爲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爲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爲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爲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爲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爲判決只能依法進行。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爲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3、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麼,在結婚時,爲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爲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爲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於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着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繫

由於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裏產生壓力,即使是有錢了也不至於大手大腳,因爲他(她)知道,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在我國財產公證後,只要是在公證人精神狀態都是正常情況下是可修改的。隨着現在共同財產的種類多樣化,離婚率的不斷攀升,越來越多的夫妻會選擇將二人共同財產進行公證。夫妻財產公證的好處還是很多的,主要可以防止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能維護夫妻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