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口子鬧離婚財產怎麼算?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共有財產一般應該均等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離婚方式具體有哪些?
協議離婚:
僅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並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
1、一般需要結婚登記證、照片、協議離婚書等。
2、要求所達成的協議事項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如果僅就子女撫養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產部分也可另行解決或者訴訟分割。
3、民政機關發給離婚證,夫妻關係消滅。
4、該《離婚證》效力既定,無待定之談。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質疑該離婚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駁回。
5、如果一方對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協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分割訴訟。
訴訟離婚:
當事人協議離婚不能(成),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不成離婚協議的,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被告所在地管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自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並製作調解書。因此這裏並不叫做“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而必須是: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協議或者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婚姻法明確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所以,雙方都可以瞭解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參考新婚姻法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可以對共有財產的部分有一個精確的計算。如果自己都不清楚夫妻兩個人實際上有多少的共同財產,那在訴訟的時候還得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意味着還得額外多交相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