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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財產分割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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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關於財產分割要求是怎樣的

離婚關於財產分割要求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協議分割的,有條件反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離婚房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2)父母出資房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在當今社會普遍的存在,離婚一般糾紛最多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夫妻財產的分割。不過這些都是可以雙方協議的,在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想多分割財產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是有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