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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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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雖然,法律對妻子懷孕生產期間離婚作出了較爲嚴格的規定,但並不是不允許離婚。此時離婚的話,同樣涉及到財產分配的問題。那到底妻子懷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妻子懷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離婚時對財產分割一般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計算當然是從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計算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無特殊約定爲共同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同時照顧女方、無過錯方。

有時會涉及到對於彩禮的分割,男方給的彩禮,一般在實踐上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除個別情形外,不予以返還男方。至於女方的陪嫁一般認爲是女方個人財產,不用參與分割。

離婚時女方已經懷孕,那麼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1、假如女方想進行流產,且是女方自願的行爲,醫藥費、營養費等應當作爲共同債務,雙方都要負擔。男方可以適當補償女方。但是具體標準法律無規定,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

2、假如不同意流產,那麼男方應當支付預備生產期間的營養費用、生產費用、醫藥費等。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男方不支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男方財產強制執行,如劃撥他的存款等等。在男方經濟能力可以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

二、特定財產分割問題

另對6類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詳細闡明:

1、房產

房產的取得時間在實踐中以房產證所載明的時間爲依據,房產證的時間在婚姻登記前,一般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在婚姻登記後,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在雙方結婚前贈與的住房,屬於婚前財產,父母在雙方結婚後贈與的住房,如果沒有特別證據(公證書)證明是贈與某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後拆遷,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雙方居住房爲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房居住的、可由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得房屋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按離婚時的市場評估價)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爲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透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爲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爲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爲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裏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爲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爲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瞭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3、知識產權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方的支援。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爲共同財產,我們認爲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爲是婚前財產。因爲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

(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爲原則上不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4、繼承

婚前繼承的財產在婚後實際取得時,若另一方對該繼承財產的取得沒有付出勞動時,該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有權放棄繼承權。

5、股票

婚前股票在婚後取得較大增值,但是當事人一方不能證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帶來時,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在實踐中婚後增值部分一般都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6、專用物品

當價值較高,佔夫妻財產比重較大時,不能簡單認爲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對另一方的份額或比例予以適當考慮。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要是在妻子懷孕期間離婚的話,無論是否選擇流產,男方都要適當的給予女方一定的補償,體現在離婚財產分配方面,就是男方少分一些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