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在我國保險在婚姻財產分割中的作用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67W)

在我國保險在婚姻財產分割中的作用是什麼?

一、在我國保險在婚姻財產分割中的作用是什麼?

1、根據我國《保險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爲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透過人壽保險可以實現保留一些夫妻個人財產,這部分即使面臨離婚訴訟也不會被分割掉。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爲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爲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爲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爲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爲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當要結束同居關係時,財產怎麼樣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在我國保險在婚姻財產分割中的作用是可以保護一些夫妻個人財產,就算離婚訴訟時也能免除分割的情況。隨着現在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婚財產分割也是執法部門工作的難點和重點工作之一,如何合情合理的分割這些財產顯得尤其重要了,另外我們也要多注意一下財產分割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