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導致環境污染行政處罰辦法是什麼?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違法行爲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
(三)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是初犯還是再犯。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對案件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時,應當通知執行調查任務的執法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重新調查取證。
環境污染行爲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權益的行爲,任何人,任何單位,任何組織不能進行任何不利於環境保護的行爲。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對應的處罰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