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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險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14W)

一、消除危險構成要件有哪些?

消除危險構成要件有哪些

①請求人爲物權人。

②物權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現實危險。例如:鄰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現實可能性。再如:鄰人所有的大樹欲傾倒於自己房屋上。

③被請求人爲對危險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請求之時,危險仍現實存在。

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效力有哪些?

①消除危險。製造危險的相對人應採取預防措施,除去現實危險。消除危險的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不作爲。

②消除危險的費用,原則上應由相對人負擔。若危險的產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險的原因與請求權人自身具有客觀上的關聯時,則應參酌個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由請求人與相對人合理分擔。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四、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方的所作所爲有可能會妨害或者已經妨礙到物權,除了可以要求對方消除危險,也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造成實際損失的同時可以追究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比較多,被侵權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主張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