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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合同糾紛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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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合同糾紛是指什麼?

一、財產合同糾紛是指什麼

財產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係的問題產生的糾紛。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爲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瞭解,纔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三、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

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透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

財產合同糾紛所產生的原因有多種,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的原因產生的,也由因人身的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對於不同的糾紛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只要雙方能私下的解決,那麼就可以更快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