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解除合作協議申請書的形成條件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26W)

一、解除合作協議申請書的形成條件是什麼?

解除合作協議申請書的形成條件是什麼?

解除合作協議申請書形成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可立即解除。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限制人身自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二、解除合作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一式兩份就可以,單位一分,本人一份,新工作單位是要出具這個證明的,給單位即可,本人可留份複印件。

2、當事各方用文字約定的事項,若要約完整,在某方違約對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受損方可根據各方的違約人提出索賠。不管的當初的文字約定用什麼名稱。可以是“合同”“協議”“確認函”“訂單”等等,甚至根本就沒有檔案名稱。

3、經濟活動中,習慣上要把約不全的文字約定起名“協議”由於要約不全,僅憑該“協議”還無法進入實質的執行階段,因此也談不上索賠。

4、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由此可知,解除合作協議申請書的形成條件包括提前通知解除、可以解除以及可以立即解除這三個條件。同時,在解除合作協議的申請書時需要注意相應的事項,如必須一式兩份、書寫完整等。此外,合同法定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履行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