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
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列被告的條件是:是被原告訴稱侵犯了他的權益或原告發生民事爭議的人;受法院合法傳喚;以自己的名義應訴。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某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二、被告人所用擁有的合法權利是什麼?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三、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合夥合同糾紛案件中可以作爲被告的條件了一定的規定,如果不滿足條件也就是不能作爲案件中的被告,即使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也是有權對該類型的案件不予受理的,這是合理的行爲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