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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67W)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締約過失行爲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爲。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爲,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