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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4.77K)

表現形式: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爲的行爲。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