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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唯一房屋財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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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唯一房屋財產拍賣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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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房屋補償類型及標準

在實行評估補償的同時,由市轄區政府對被搬遷的房屋(建構築物)按以下情形進行認定補償。

(一)被搬遷戶能提供被徵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續之一的,其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1.土地證書,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等;

2.房屋產權證書;

3.經批准的規劃、報建手續;

4.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檔案。

(二)被搬遷戶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無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關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1.1999年1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2.1999年1月1日後至徵地預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佈前建造的房屋,經市轄區政府認定可以補償的,其補償標準如下:

(1)每戶宅基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多處宅基地),人均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人均建築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60%補償。

(2)每戶宅基地面積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95%補償;人均建築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的55%補償。

3.徵地預公告後建造或被依法認定爲違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有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後,房屋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可按重置價的20%申請房屋拆除誤工補助。對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行拆除,且不給予任何補助。

(三)符合規定的經營性的生產、加工等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的重置價結合成新,按現值(殘值)補償。其中農業生產管理房的規模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執行,建築面積在規定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按評估重置價進行補償,超出規定標準的,按違法的房屋處理。

(四)被搬遷戶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搬遷範圍內非法購買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給予補償。

(五)經有權限的職能部門批准的臨時建築,按有效時限評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