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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的分類有哪些?

破產清算 閱讀(1.06W)

一、企業清算的分類有哪些?

企業清算的分類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宣佈解散時,應按編制年度決算財務報表的辦法,編制自年初起至決定解散日止的年度財務報表,對各項財產、債權、債務由清算委員會組織全面清查。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經批准的企業合同、章程爲基礎,按照公平、合理和保護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根據企業是否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可以將清算劃分爲兩類。

1.普通清算

外商投資企業宣告清算時,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算。企業的資產能抵償債務,並且其董事會或管理機構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

2.特別清算

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阻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准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應依照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二、企業清算的方式

1.資本轉讓式清算

資本轉讓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時,外方將資本轉讓給中方,中方支付外方應得的轉讓資本淨值,由外商投資企業變爲中方獨資經營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解散。這一方式一般適用於滿期解散型企業。合資或合作合同期滿,而企業繼續經營還有前途的企業通常採用資本轉讓式清算。

2.完全解散式清算

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各方投資者均不願繼續經營該企業,或不符合繼續經營條件而進行的解散清算。企業在解散時,將所有的財產物資和負債逐一清算,將剩餘的財產變換成現金,按出資比例全部分配完。這一方式適用於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業。由於合資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而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必須完全解散的,一切損失均由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負責。

企業清算的方式包括資本轉讓式清算還有完全解散式清算,資本轉讓式清算時在企業解散的時候將資本轉讓給中方的情況,完全解散式轉讓時將所有的財產還有物資一起變換成現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