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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稅費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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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稅費應該如何處理

公司分立稅費應該如何處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稅的處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稅一般性處理

公司分立所得稅一般性處理的規則概括爲:

A、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B、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C、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D、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E、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上述規則實際是將存續公司(存續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設分立)向新設公司分割資產和負債的行爲,在所得稅的處理上視同資產和負債的轉讓行爲,其中被分立公司爲資產和負債的轉讓方,要確認轉讓所得,新設公司爲資產和負債的受讓方,要按照轉讓價格確認資產和負債計稅成本

從上例中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公司分立適用所得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

A、只要分立作價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發生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B、但對“受讓”資產的新設公司有利,會減少它的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折舊額會增加);

C、存續分立比新設分立會節約所得稅。

(2)公司分立所得稅特殊性處理

A、存續公司和解散公司會遞延自己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B、但新設公司會因其資產計稅成本降低而使折舊減少,從而將存續或者解散公司節約的所得稅給補足。

2、公司分立增值稅的處理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3、公司分立營業稅的處理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4、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爲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5、公司分立契稅的處理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爲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6、公司分立印花稅的處理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啓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分立後,涉及許多類稅費的處理問題。如上所述,比如對所得稅處理上視同資產和負債的轉讓,對增值稅、營業稅,在分立後的實物資產中不屬於上述徵稅範圍的不徵收,印花稅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等,都需要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