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8.43K)

一、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可以利用知識產權來進行出資。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爲:“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爲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爲出資設立公司。

二、專利轉讓注意哪些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爲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爲盛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纔是造福於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儘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縱、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縱,假如確實需要進行評估,儘量明確評估用度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資訊。

當專利權爲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共有時,一方轉讓其只有專利權的,另一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份額。

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是屬於知識產權當中的一種,如果擁有著作權或者是擁有知識產權的話,都是可以利用這個非貨幣的資金來進行出資的。因爲根據我們國家《公司法》第27條和第28條當中的規定,完全是可以利用知識產權非貨幣財產來進行出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