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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發票要列舉清楚哪些內容

經營管理 閱讀(2.77W)

一、形式發票要列舉清楚哪些內容?

形式發票要列舉清楚哪些內容

1、貨物品名

2、數量

3、成交價格方式

4、裝運期

5、運輸方式

6、付款方式

7、公司的詳細的銀行資料

在實務上,倘若形式發票具備報價單的內容而構成法律上的要約,可以用來替代報價單,甚至可以作銷售確認書

二、形式發票是什麼?

形式發票亦稱預開發票。出口商有時應進口商的要求,將準備出口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估計總值等等開立一種非正式的參考性發票,以供進口商向其本國金融或外貿管理當局申領進口許可證和核批外匯之用,由於它不是一種正式單據,既不能用作交易雙方的記帳依據,也不能用於託收議付,對交易雙方更無最終約束力,當正式成交履行合同時仍需按照有關規定內容另開正式發票。

三、發票管理的意義:

1、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3、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5、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6、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爲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其實形式發票在貨物出口過程當中很常見,但是,當雙方已經簽了合同的情況下,必須要開具正式的發票,因爲形式發票不能作爲雙方的記賬依據。做貨物進出口的,應該詳細的瞭解一下我國在外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隨便亂開發票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