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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爲6個月。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申請名稱預先覈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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