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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夥公司有什麼特徵?

合夥聯營 閱讀(2.77W)

現代公司制度自誕生後,一直不斷完善發展。合夥公司對於新興企業都是大家選擇的一種方式,可以讓有經濟能力的人和有思想作爲的人在工作上互補互助,才能使得公司得到更好的發展,所以我們需要了解公司法合夥公司的特徵才能規範企業行爲和市場秩序,今天我們就透過下文來解決這個問題。

公司法合夥公司有什麼特徵?

一、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公司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公司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夥公司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責任,合夥公司可分爲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爲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公司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爲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爲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夥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公司所發生的經濟行爲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爲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合夥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優勢 劣勢

1、優勢:

①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可以從衆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②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③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公司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④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公司盈利更多,因爲合夥公司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

2、劣勢:

①由於合夥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夥;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夥,由於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幹,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公司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②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一個合夥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夥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夥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還。

合夥公司意味着承擔無限責任,風險更高,但有出資方式更爲靈活的優點。同時合夥公司的生命時限也比較短暫,新合夥人的加入和舊合夥人的退出都可能造成合夥公司的解散,形成另一個新的合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