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
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於1/2)同意。
(3)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1)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
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