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股權>

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股權 閱讀(2.14W)

第一種情況:夫妻之間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
此種情況下,又可以進一步分成三種具體情形:
1、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2、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3、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也不願意購買該出資。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離婚時因情感問題難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有不少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得財產。
在此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根據《民法典》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一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離婚夫妻的共同股權怎麼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