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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股權的結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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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比例過於平均化

不合理股權的結構有哪些

所謂持股比例過於平均,是指公司各股東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沒有大小股東之分,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比如,公司兩個股東,各50%股權;或者三個股東30%、30%、40%等。

可能產生的問題:

(1)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容易激化股東矛盾。

(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

2、夫妻股東

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爲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註冊爲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註冊”公司股東必須爲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註冊爲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是: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缺點是:

(1)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範,“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一旦經營失敗,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很嚴重。

(2)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

(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3、股權過分集中

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着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可能產生的問題:

(1)企業行爲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爲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爲產生的不利後果;

(2)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3)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4、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

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註冊成股東,但這些註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註冊的痕跡。這樣,誰是股東,誰出的錢容易說不清楚,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者名義股東、出資股東有任何變故,股權是誰的,公司是誰的就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5、外資、國企及特殊行業股東有特殊規定,代持違法。

有些行業,國家對股東資格是要進行審查審批的,比如金融類企業(證券公司、典當行、銀行等),另外外資企業、國有股的股權問題發生變化也都要進行審批,有些股東爲了繞開這些規定,就找人代持,自己當暗股股東,這樣的持股情況也存在被法律認定爲無效的風險。

6、乾股、送股、股權激勵引糾紛

有些公司在設立時採取乾股、送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設定不是很規範,乾股是不是有效,送股還是股權轉讓,什麼時候是股東這些問題都容易產生分歧。

7、職工入股卻不登記

有的企業在國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職工募股,基於法律上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往往對入了股的職工卻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由委託代持、職工持股會、股權信託等方式找人代持股東,一旦代持的股東不聽話,或者大股東忘記了職工的股東身份,職工股東的權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最後,爲避免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投資人在入股時要看清公司的的股權結構,判斷出資人在公司的有限責任,並且還要評定公司的盈利以及分紅,綜合這些才能決定是否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