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轉讓雖然是當事人自願的,但是股權關係的變更可不是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股權其實發生轉讓以後,公司的股東關係也會變動,所以爲了規範公司股權轉讓的事宜,在我國的公司法中就對此特做出了規定,要求必須遵守。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爲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公司法第72條當中對於股權轉讓有規定。股權轉讓其實也是可以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但是在股權轉讓的時候,必須要經過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過股東在接到股權轉讓的通知書30天之內都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的話,那麼就會被視爲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