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工商稅務>

分公司銷售給總公司要交稅嗎

工商稅務 閱讀(7.03K)

不要交稅。分公司銷售貨物給總公司,可作爲內部處置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予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分公司銷售給總公司要交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