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戀愛期間,難免會進行財產方面的贈與,但是並不是每對戀人都會順利步入婚姻殿堂,在感情破裂的時候,隨之而來的就是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問題。以下透過一個案例來分析,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不對戀愛期間的房產問題以及以感情爲手段進行騙取財物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有約定的:
第一,男女平等。基於所應分割的財產是雙方約定共同共有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分割時雙方也處於平等地位。
第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第三,尊重當事人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第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一是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於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第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係的,分割時應先分出屬於雙方各自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共同財產。
沒有約定的:
雙方無約定時,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有子女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照顧。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