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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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司法鑑定書樣本
××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 司法鑑定文書類別的標題)
司法鑑定許可證號:000000000
聲明
1、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司法鑑定人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遵守和採用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鑑定。
3、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非法干預。
4、使用本鑑定文書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和嚴肅性。
地 址:× ×市× ×路× ×號(郵政編碼:000000)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標題(司法鑑定機構名稱 委託鑑定事項)
編號××司法鑑定中心[200×]×檢字第×號(編號:包括司法鑑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編號處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鋼印)
(一)基本情況
委 託 人:××××
委託鑑定事項:
受理日期:
鑑定材料:
鑑定日期:
鑑定地點:
在場人員:
被鑑定人:
(二)檢案摘要
(三)檢驗過程
(四)檢驗結果
(五)落款
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
二○○×年×月×日
說明:1、本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紅印,作爲騎縫章。
2、 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須在檢驗結果後列出詳細目錄。
3、 對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後另加附註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