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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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
你好,上訴到二審法院一般不能再追加上訴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在二審審理中,上訴人不能再追加上訴請求。
如果該需要追加請求屬於一審未處理的,則上訴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