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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轉讓股權 | 妻子是否有權主張無效?

律師隨筆 閱讀(2.45W)

基本案情

市民老陳征戰商場多年,擁有一家高科技公司30%的股權,是大家公認的成功人士,老陳爲了更上一層樓,決定將公司股權轉讓,投資房地產,而老陳妻子認爲,高科技公司成長性更好,將來回報好於房地產行業,於是不同意老陳轉讓股權。爲了進入房地產行業,老陳不顧妻子反對,將所有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個股東,得到一筆轉讓款。老陳妻子得知股權轉讓,認爲老陳當初投資公司的出資是夫妻多年的積蓄,因此,該股權並非老陳個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財產,老陳無權單獨轉讓。在與公司以及股權受讓人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

丈夫轉讓股權,妻子是否有權主張無效?

法院觀點

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理由是;股權作爲一項特殊的財產權利,除具有一般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評價,品格等密不可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權仍然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權利應當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他人無權干涉,在股權轉讓方面,公司法中確認的也是股東本人,因此,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該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老陳妻子要求法院判決股權轉讓無效,缺乏法律依據。而老陳股權轉讓後得到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原告僅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法院只能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公司法對大多數市民,還是比較陌生的法律規範,當糾紛涉及到公司法等商法領域中規範時,還是要諮詢精通商法規範的律師,選擇即有利於自己合法權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策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