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父母在李某年幼時便辦理離婚手續,李某隨母親王某生活,與父親老李平時接觸較少,2021年5月老李突發疾病去世,留有房屋一套,李某想繼承涉案房屋,此時老李的侄女表示自己曾照顧老李的日常生活並負責生老死葬,老李生前表示房屋由自己繼承,兩人因此產生爭議,那麼老李侄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律師分析:
李某作爲老李的婚生子女,其按照法律規定理應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老李的侄女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非偶爾的探望和照看,而是長期爲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被繼承人主要扶助,老李的侄女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作爲非法定繼承人可儘可能提供證據,比如室內監控、鄰居和村委會的證人證言、爲老李購買生活用品的憑證、帶老李看病的收費單據、照片、視屏、或者給予金錢的轉賬記錄等證據,從而保障繼承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