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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終止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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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終止程序是什麼?

法律援助終止程序是什麼

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時書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即可,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3)案件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4)受援人另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6)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講,終止法律援助的程序要比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簡單的多。而法律援助機構在正常情況下肯定不會無緣無故的就終止援助工作的,當然了,在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之後,如果受援人對這一決定不滿意,只能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相關的異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