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指的是因爲欠缺婚姻關係的成立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如未達結婚年齡、重婚等。關於相關案例,因涉及到很多私人資訊,建議登陸法院官方網站檢視,本文對無效婚姻以及相關規定做簡單闡述。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爲。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有兩種形式:
1、法律重婚:指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關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好理解,如同父母、同祖父母、同曾祖父母這一類的,不得結婚。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首先,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爲一代的三代,推算則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如果超過三代的,則可以結婚。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因此,如果雙方年齡不到標準的,婚姻無效。
除了規定無效婚姻外,還有可撤銷婚姻這一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無效婚姻一般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三種,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產生法定夫妻權利與義務。而對於受脅迫結婚、隱瞞重大疾病結婚等婚姻可撤銷婚姻,產生婚姻法律關係,但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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