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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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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法條解析: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去的法庭,也只適用第一審民事案件。

  3、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但是不能選擇適用普通程序。

  4、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裝化爲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計算,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除當事人自願選擇並經法院審查同意外不得轉爲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口頭起訴]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

  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審案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易程序的獨任制]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法條解析:

  1、簡易程序採取獨任制,但只能由審判員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簡易程序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條解析:

  1、基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較爲簡單,因而不可能存在複雜需要延長審限的情形,所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是不可變期間。

  第一百六十二條

  [簡易程序中的一審終審]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法條解析:

  1、簡易程序原則上也是二審終審制,但如果標的額過小,這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簡易程序向普通轉化]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法條解析:

  1、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用裁定做出,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說明此案件不適宜簡易程序,請求法院將案件轉爲普通程序。

  2、民事案件只要適用了普通程序就不能轉爲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