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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說法 | 假釋和減刑需要透過哪個部門?減刑和假釋?可以同時減刑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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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以對其適用減刑和假釋,減刑是減輕其刑罰,假釋是有條件地提前釋放,那麼假釋和減刑需要透過哪個部門?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現爲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假釋和減刑需要透過哪個部門?減刑和假釋?可以同時減刑假釋嗎

  一、假釋和減刑需要透過哪個部門

  (一)對犯罪分子的減刑和假釋,都是由執行機關行使減刑或假釋建議權,而由人民法院行使減刑或假釋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假釋的裁定法院應該是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複覈。進階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進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進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減刑和假釋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輕其刑罰。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世界各國立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隻要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行爲,就可予以減刑,我國即是如此。二是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減刑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後的刑期之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後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後的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另外,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對於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判處拘役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於1年。

  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 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假釋是指對經過法定期間的執行,確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假釋的條件較減刑嚴格。世界各國一般都把服刑達到一定期限做爲假釋的必要條件,此外,還要求罪犯必須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並且能被確認已不再危害社會。由於假釋後罪犯不再被關押,爲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驗,各國均設立了假釋考驗期作爲假釋制度的重要內容。假釋考驗期一般爲剩餘的刑期。有權決定假釋的機關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假釋專門機關,撤銷假釋則必須由作出假釋決定的原機關決定。撤銷假釋的條件各國立法寬嚴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按數罪併罰原則予以執行。有的國家稍寬,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罰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銷假釋。還有更嚴的規定則是,罪犯沒有犯新罪但違反了假釋期間的規定也要被撤銷假釋。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時,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覈裁定。人民法院的減刑或假釋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執行機關代爲宣告。減刑、假釋裁定不得上訴。

  三、可以同時減刑假釋嗎

  可以,但是有先後關係。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如果是已經假釋,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若是先減刑,剩餘刑期和服刑人員的獎勵加在一起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假釋。罪犯減刑後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爲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和假釋,都是由執行機關行使減刑或假釋建議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減刑或假釋決定權,以上就是爲您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假釋和減刑需要透過哪個部門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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