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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子可以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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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子可以刑事自訴
那些情況屬於自訴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