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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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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
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有效期是多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應當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的離職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


所以約定競業協議需要約定期限、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圖上用人單位約定期限爲無限期保密,顯然競業限制協議中超出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部分應屬無效。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即對於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