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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收養關係如何舉證 | 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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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收養關係如何舉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非法解除收養關係如何舉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可透過下列措施予以舉證:一般應由當事人自行就能夠證明收養關係存在的事實(例如,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或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收養登記記錄等),以及解除收養關係的事實依據予以舉證。若因權限無法取證的,可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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