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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動產、不動產等等。
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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