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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權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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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權的特點是什麼
船舶留置權的特點是什麼
船舶留置權,是船舶擔保物權的一種。船舶留置權不僅具備民法留置權的從屬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徵,而且還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爲權利主體。就海商法調整的關係而言,能夠根據合同佔有他人船舶的債權人,主要表現爲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帶合同中的拖帶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撈人等。但《海商法》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均沒有把船舶留置權的權利主體擴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這主要爲了儘量減少排在船舶抵押權之前優先受償的船舶擔保物權的數量,以提高船舶抵押權人(通常是爲船舶提供融資服務的商業銀行)的優先受償機會,進而達到鼓勵航運投資的目的。
2、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的船舶爲客體。船舶留置權的客體,僅限於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佔有的船舶。這包括兩重含義。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船舶,不產生船舶留置權;第二、作爲某一船舶留置權客體的船舶,須是特定合同項下的船舶,或稱當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3、作爲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須是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船舶。中國《海商法》規定可以留置的船舶是(造船人或修船人)“所佔有的船舶”。據此,作爲船舶留置權客體的船舶,並不必須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權的船舶。換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對其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佔有的船舶或“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得主張船舶留置權。
4、一般須透過法院拍賣實現二次效力。留置權的二次效力,是指當債務於履行期滿超過一定期限後仍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得依法處分留置物,以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