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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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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經濟補償金
企業搬遷職工經濟補償
明顯跨行政區域的搬遷導致員工離職,一般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儘管勞動者不能直接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出現企業搬遷明顯跨出了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協商一致,勞動者拒絕前往新址上班並以此爲由要求離職,或用人單位對該種情形之員工做違紀曠工處理的,可認爲用人單位未盡到誠信磋商義務,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爲衡平企業自主經營權之考量,該等解除勞動合同行爲應當屬於合法解除,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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