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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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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管轄是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賠償義務機關爲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並申請了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