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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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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嗎?
訂婚後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嗎?
訂婚後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彩禮是基於男女雙方以後會結婚爲前提的,如果雙方已經分手,那彩禮肯定要退還的。根據相關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三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爲由要求返還彩禮。

上述第2、3條是以離婚爲條件的。

有以下情形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1、雙方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即雙方已滿足登記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關係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可以不予返還的其他條件。

對於有關彩禮返還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