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敲詐勒索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法律 閱讀(2.54W)
敲詐勒索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敲詐勒索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行爲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爲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爲標準,即行爲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爲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爲行爲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爲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爲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爲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爲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爲犯罪未遂,因爲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爲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爲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爲只有行爲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2、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爲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爲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爲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3、如果行爲人的敲詐勒索行爲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爲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爲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